为什么说《畜牧法》确 立了养蜂业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明确说明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界定 养蜂业属畜牧业范畴。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专 门就国家层面、养蜂者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养蜂业的发展、生产、 经营及安全运输等做出了针对性规定,从而结束了我国养蜂业长 期无法可依的历史。
  

《畜牧法》第四十七条:“国家鼓励发展养蜂业,维护养蜂生 产者的合法权益”。虽然是短短的一句话,但其意义深远,内容 非常广泛。就这一句话确立了养蜂业的法律地位;就这一句话在 很多养蜂侵权案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就这一句话可使养蜂人扬 眉吐气,也可以使那些图谋危害养蜂业的不法分子望而却步,使 以身试法者受到应有的制裁。
  

“国家鼓励发展养蜂业”,其重点在“鼓励”二字上。“鼓 励”即激发、勉励的意思,也就是说,国家不仅支持养蜂,还要 以多种方式激发广大民众的养蜂热情,勉励人们大养其蜂,为农 民增收、农业增产、维持生态平衡做出应有的贡献。

《畜牧法》中对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有何规定?

《畜牧法》第十五条规定: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评估论证后批准。一经批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开实施检疫。从境外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被发现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生态环境有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的,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