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养殖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颁布有何意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银监会各监管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 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 17号)有关规定的精神, 国家财政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为规范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 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 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监管局将本通知转 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 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家禽养殖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第五条是什么内容?

《家禽养殖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第五条内容如下: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银行已经发放但尚 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国家财政按现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 利率的一半据实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贴息所需资金 由中央财政按东部地区20%、中部地区50%、西部地区80%的 比例负担(对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提高10个百分点),其余贴 息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