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养殖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第十条有哪些内容?

《家禽养殖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第十条内容如下:经办银行以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截至2004 年1月31日的流动资金贷款余额为计息基数计算贴息金额。在6个月的贴息期间内,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 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现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5. 04%的一半(即2.52%),其余部分由国家财政给予经办银行贴息。

《家禽养殖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第十六条有哪些内容?

《家禽养殖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第十六条内容如下:专员办应加强对贴息资金拨付和使用的审核、 监督、规范审核监督程序,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专项 使用。

《家禽养殖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第二条是什么内容?

《家禽养殖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第二条内容如下:本办法所称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是指在我国 家禽养殖、加工行业中占重要地位,并在此次禽流感疫情中受 到冲击的家禽养殖、加工龙头企业。具体企业名单由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并发布。

《家禽养殖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第九条内容是什么?

《家禽养殖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第九条内容如下:经办银行应单独设置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 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业务台账,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