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畜牧业管理局设8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政务信息、安全、保密、督查、宣传、外事工作;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政策法规和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根据国家关于畜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省畜牧管理、兽医兽药管理、草原管理、饲料管理、动物和动物产品防疫等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勘查论证、审核认定、检验检疫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畜牧业管理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二)人事处。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及行政监察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三)规划财务处。研究拟订行业发展战略,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畜牧业行业建设项目的管理;负责开展行业发展投融资渠道建设;管理畜牧业专项资金;负责机关日常财务管理;负责直属单位财务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四)畜牧发展处。指导全省畜牧业经济发展;对行业发展中资源配置、结构布局及适度调控等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对策建议;拟订地方畜牧业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畜牧业行业国家标准的实施;负责畜牧行业统计信息工作;负责畜禽及畜禽产品统计、监测、预警预报工作;承担畜牧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管理工作;协调指导畜牧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畜牧行业的科技教育培训;负责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规划;承担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和种畜监督管理的责任。(五)防疫监督处。负责拟订全省动物防疫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动物防疫有关政策、措施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扑灭计划、应急预案;负责疫苗等防疫物资的调拨和管理;负责疫情管理并组织收集整理动物疫情信息;组织实施疫情监测,提出预警措施和建议;负责组织对饲养、生产、加工、储藏、流通等环节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兽医卫生监管;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可追溯管理、移动控制、检验检疫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监管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负责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管理工作;承担省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的具体工作。(六)畜产品加工与质量管理处(奶业管理处)。负责畜产品加工和质量安全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起草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负责制定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规划和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畜牧业产业园区、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规划,负责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监督管理;指导畜牧业产业化管理及行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组织实施畜牧业规模养殖标准化建设和名牌发展战略;负责无公害、绿色、有机畜产品管理工作;负责畜产品加工企业的规划、布局和综合协调。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奶业发展规划;负责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生鲜乳基地建设和收购站统计工作。(七)兽医药政处。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兽医医政、药政法律法规;负责拟订全省兽医医政、药政工作规划和计划;负责组织兽医医政、药政和药检工作;监督实施兽医、兽药标准;负责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兽医诊疗及兽医药械监管;负责兽医队伍建设及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管理;负责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八)草原饲料处(省饲料工作办公室)。监督执行国家有关草原、饲料的法律、法规;组织起草草原、饲料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制定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编制草原生态建设、资源开发和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草业发展、草原(草地)资源的保护、合理开发、生态建设和鼠虫害测报防治工作;负责全省境内草原的行政监理和草原防火工作;负责草种生产和草种进出口的管理;负责省草原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负责拟订饲料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负责省内饲料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饲料资源的开发利用;负责饲料行业的统计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