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关猪圈养殖的相关规定

GBT 17824.1-2008 规模猪场建设国家标准,规定猪场建设与居民区距离应在1000米以上;

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详细规定了粪污处理方式;
本标准按水污染物、废渣和恶臭气体的排放分为以下三部分。 3.1蓄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1.1 蓄禽养殖业废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排放去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发有关规定。 3.1.2 标准适用规模范围内的蓄禽养殖业的水污染物排放分别执行表3、表4、和表5的规定。 3.2 蓄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3.2.1蓄禽养殖业必须设置废渣的固定储存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要有防止粪液渗漏、溢流措施。 3.2.2用于直接还田的蓄禽粪便,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3.2.3 禁止直接将废渣倾倒入地表水体或其他环境中。蓄禽粪便还田时,不能超过当地的最大农田负荷量。避免造成面源污染和地下水污染。 3.2.4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废渣、应符合表6的规定。 3.3蓄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3.1 集约化蓄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的排放执行表7的规定。 3.4 蓄禽养殖业应积极通过废水和粪便的还田或其他措施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综合利用,实现污染物的资源化。

至于拆迁猪场补偿各省市规定不同,应遵循各地区政府实际指定的拆迁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