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 《畜牧法》确立了养蜂业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明确说明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界定 养蜂业属畜牧业范畴。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专 门就国家层面、养蜂者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养蜂业的发展、生产、 经营及安全运输等做出了针对性规定,从而结束了我国养蜂业长 期无法可依的历史。《畜牧法》第四十七条:“国家鼓励发展养蜂业,维护养蜂生 产者的合法权益”。虽然是短短的一句话,但其意义深远,内容 非常广泛。就这一句话确立了养蜂业的法律地位;就这一句话在 很多养蜂侵权案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就这一句话可使养蜂人扬 眉吐气,也可以使那些图谋危害养蜂业的不法分子望而却步,使 以身试法者受到应有的制裁。

《畜牧法》中规定销售种畜禽时禁止哪些行为?

《畜牧法》第三十条规定,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1)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2)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髙代别种畜禽。(3)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4)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5)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6)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