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养还湖,水产养殖户如何从法律层面争取补偿?

水产养殖退养维权

为改善和保护白马湖的水生态环境,保障淮安市中心城市第二水源地的水质安全,依据江苏省白马湖渔业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白马湖退围(圩)还湖工作的实施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淮安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7月1日作出了淮政发〔2010〕134号《关于推进实施白马湖(淮安)退围(圩)还湖工作的意见》文件。根据淮安市政府总体部署,依据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实施白马湖(淮安)退围(圩)还湖工作的意见》、《淮安市人民政府六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纪要》、《区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淮安区南闸镇白马湖专业渔民二次退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淮安市白马湖规划控制区管理的通告》等相关规定精神,被告南闸镇政府于2012年4月开始进行专业渔民第二次退养还湖和社会保障工作。

渔业水域使用权收回,应给予合理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合法探矿权等受法律保护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因而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从事养殖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上诉人依法取得了白马湖国有渔业水域使用权,该项权利受法律保护。

淮安市政府为了改善和保护白马湖的水生态环境,保障淮安市中心城市第二水源地的水质安全,可以依法收回国有渔业水域使用权,但应当给予使用权人公平补偿。

水产养殖退养维权

根据《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法》 第五条

因国有渔业水域占用后退出养殖、捕捞的当地专业渔业生产者,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征收的有关规定予以安置。

第九条 收回养殖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应当支付占用补偿费、种苗和相关养殖设施补偿费。

在长江、湖泊或者近海,对因国有渔业水域被占用或者产业结构调整退出捕捞的渔业生产者,应当支付占用补偿费、渔具补偿费。

占用国有渔业水域进行工程建设对养殖、捕捞作业造成影响的,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因此,收回国有渔业水域使用权应当支付占用补偿费、种苗和相关养殖设施补助费;因国有渔业水域占用后退出养殖、捕捞的当地专业渔业生产者,应当获得安置。

现在就补偿上讲,从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家曾有的海域相关的条例来讲的话,在补偿上还是比较缺失的。

我国的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总体的补偿标准,也就是说现在都是沿袭集体土地、水域往往都是属于集体所有制,都属于当地的村民委员会,使用权是因为村民委员会发包给相关的渔民,是一种承包关系。就跟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个道理,在进行赔偿的时候,可能见得最多的是每水域、每平方米、每亩水域应该如何赔偿,具体的参考的标准,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

1、产值。一年的产值是多少,对方还有多少年的养殖承包经营权,这个时候从利润的角度赔偿。

2、一旦失去了这片海域,有没有别的地方给重新规划出一片海域。不管可不可以搬迁,相关的附属设施、经营工具、经营设施应该给予全部收购赔偿。比如渔船、渔业设施,在海域边建的房屋都属于对方的附属设施,在这块应该给评估照价赔偿。

3、承包经营权所带来的使用权本身价值属性,刚才是从停产停业损失和附属物的角度来讲,还要有兼于你在水域的承包经营权看看应该怎么补偿。这方面原则补偿方式可以参照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