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日本、韩国水产品所需的标准

韩国水产品及其制品相关法规

韩国对水产品的管理措施大都基于卫生标准和检验检疫规定。目前与我国关系较大的水产品管理措施主要有:执行先检验后通关、对冷冻水产品进行金属异物检测、原产地标识、事前确认登记制度等。

2001年,中、韩两国签署了《中韩关于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对我输韩水产品卫生标准作了详细规定,该协定中未列出、根据韩国法律又必须执行的标准还有,海洋水产部MOMAF制定的《水产品检定项目》和《食品公典》。具体要求如下:

法律 项目 具体要求

《中韩关于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 土霉素 0.1 mg/kg以下(冰鲜、冷冻养殖鱼和龙虾产品)

恶唆酸 不得检出(冰鲜、冷冻养殖鱼产品)

麻痹性贝类毒素 80 μg /kg以下(软体双壳贝类及其产品)

二氧化硫 0.03 μg /kg以下(干鱼片)

一氧化碳 20 μg/kg以下(冻罗非鱼鱼块及其产品);200 μg/kg以下(冻金枪鱼鱼块及其产品);l0 μg/kg以下(冻罗非鱼真空包装产品)

细菌总数 100 000/g(无须蒸煮即可食用的冻鱼及软体贝类);3000 000/g(冻鳍鱼内脏)

大肠菌群 10/g

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 阴性(无须蒸煮即可食用的冻鱼及软体贝类)

霍乱弧菌 阴性(冰鲜、冷冻产品)

金属异物 未检出(冰鲜、冷冻产品)

虎红(焦油色素) 阴性(鱼子酱及其替代物、马哈鱼和缚鱼、鱼片、蜡类、海胆和阿拉斯加鳍鱼籽)

《水产品检定项目》和《食品公典》 汞 0.5 mg/kg以下(海产鱼、贝类(包括软体类)、淡水鱼类,除深海鱼类及金枪鱼除外)

铅 2.0 mg/kg以下(海产鱼、贝类(包括软体类)、淡水鱼类)

镉 2.0 mg/kg以下(贝类)

异物 食品中要求不能检出异物

土霉素 0.1 mg/kg以下(鱼类及龙虾)

恶喹酸 暂定标准为不许检出(鳗鱼)

河豚毒素 肉质部分10 mu/g以下;表皮部分10 mu/g以下

氯霉素 畜产品中不得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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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水产品及其制品相关法规

日本涉及对水产品要求的法规主要有如下几部,相关要求均可从这几部法律中查找到具体内容:

法规名称 具体内容

《食品卫生法》 对水产品的进口程序、检验检疫程序、水产品的成分标准、水产品中农药以及添加剂的标准和规范、水产品标签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检疫法》 主要是针对进口产品是否会带有传热疾病原,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将传染疾病通过进口产品带入到日本国内,包括霍乱和黄热病。日本对进口水产品没有指定的禁止国家或地区。但是对于霍乱发生频率较高、或其他传染病疑似率较高的国家/地区,要按照《检疫法》对进口水产品进行检验检疫。

JAS法 规定了水产品的质量标签以及自愿性加贴JAS标记。进口水产品在通关后可由JAS注册认证组织加贴JAS标签。JAS是生产商或进口商自愿认证,非强制性。

《华盛顿条约》 也称《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保护野生动植物为目的。日本关于《华盛顿条约》中规定的水产品的进口,必须按照《华盛顿条约》的规定进行。

其中,《食品卫生法》关于水产品的农药和添加剂的标准和规范、水产品标签要求,具体参见:

水产品中添加剂限量标准

水产品农药限量标准

水产品标签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