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饲养管理(家禽饲养管理的自动化体现在哪些方面)

兔子饲养圈是家禽饲养圈吗?

是的,兔子也是我们桌上常见的食物,跟其他家禽一样。

最早饲养家禽的是()?

中国原始社会母系氏族公社时期的浙江河姆渡人(距今约五六千年),饲养猪,狗,牛,羊,鸡。

由此可见应该是鸡。

(猪,狗,牛,羊是家畜非家禽)

牲畜家禽的饲养是什么行业?

牲畜家禽的饲养可以统一规纳为畜牧业。

苏州市饲养家禽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活禽交易行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公众健康,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活禽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活禽包括鸡、鸭、鹅、鸽、鹌鹑、人工驯养繁殖或者合法捕获的野生禽类等供食用的禽类动物。

  本办法所称活禽交易包括活禽销售、售后宰杀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交易市场包括活禽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活禽交易区、活禽零售商店等活禽零售市场。

  第三条 本市活禽交易实行定点交易、严格检疫、隔离经营、定期休市,逐步实行活禽定点宰杀、冷链配送、冷鲜上市。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统筹规划定点屠宰厂(场)建设,引导、支持禽类产品冷鲜供应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建立禽类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农村饲养家禽家畜规定?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其实农村饲养家禽家畜也是有规定的,大的政策不说,我就说一下这里《乡规民约》里关于饲养家禽家畜的几个重点规定吧。

一是不准饲养带传染病的家禽家畜。

二是饲养的家禽家畜无能散养和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三是发现瘟疫要及时报告村委会。

仔猪如何饲养管理?仔猪如何饲养管理?

生产机器好,下崽多,那也得能够带得到那么多,当然啦,要是你能够用带小孩的心思去养这些仔猪也是没问题的。这些年来,我就发现我这边的猪场,母猪一胎产仔一般都有个10到12头,到断奶时候普遍只能达到9.5头,然后到出栏大概就是7.5啦。这也是我们这边养母猪的养户基本不挣钱的原因啦。倒是养肥猪的,打一枪,赚一批。

针对这个情况呢,我也是总结了一下仔猪的饲养管理方法,希望可以帮到你吧。

我们先来看一组数据吧

先不说其他的,就窝产活仔数来讲,我们这边很多养户都能轻松达标,也许是种猪的优良,更多的是养户们对母猪饲养管理的用心。然后对照下面的数据,我们会发现问题。那么也挺好的,至少找到了问题,集中精力把这个问题解决好,我们就胜利了。能够在断奶时候达到此要求,我们的效益将上一个台阶。那么我们如何来做呢,好好阅读接下的分享。

仔猪饲养管理的要求

1、良好保温

2、降低湿度

减少腹泻的发生比例

3、保持产房的卫生

减轻全身感染疾病的发生率

4、让仔猪采食足够的初乳

仔猪的特异性抵抗力主要来自初乳中的母源抗体

越强壮的猪,抵抗力越强

据调查表明:有3.3%的仔猪死于没有足够的抗体保护。这个给我最深的印象就是在治疗时候,用什么药都没什么效果,达不到想要的结果的时候,一般都会大剂量注射猪瘟,然后再图药物治疗。往往这样子能够稳定猪群。还记得2016年正邦集团公司加农户的进来,就有一批这样子的,接种10头份猪瘟才搞定。

管理措施

1、 补铁:不能过早,否则产生严重反应,一般就是出生第3天和第10天补铁

2、 剪牙、断尾:注意器械的消毒,不要留下太尖的牙齿(喷服菌毒痢绝喷剂---杀菌、排胎粪、使肠道有益菌大量增殖)

3、断脐:不要太短(断脐后用宝碘消毒)

4、去势:注意操作和时间

5、7日龄开始补饲,当然这个可以提前几天,可以用塑料瓶,钻孔,里面装饲料,给猪仔玩,一边玩一边吃点饲料。

6、少添勤加,最好能在短时间内吃完,如果当天吃不完则应该喂母猪

7、断奶前仔猪应该至少采食600克饲料,断奶大一斤,出栏大十斤。

8、如果仔猪腹泻,最好整窝治疗,还要调理母猪防止母病仔犯,腹泻也是最复杂的,可以回过头来看看我前面给大家分享的

过好初生关(黄痢关)

1、接产前准备:母猪专用接产护理液、干净的抹布、翦齿断尾钳、菌毒痢绝喷剂

2、接产操作:首先要掏出仔猪口鼻粘液以防窒息;其次用干净的抹布擦干身上的粘液;然后进行断脐、断尾、在断位用母猪专用接产护理液喷涂消毒,剪齿,剪后喷服菌毒痢绝喷剂;最后放入保温箱。

3、保证在出生后1.5小时内吃上初乳;(初乳营养丰富是常乳的3倍、含Mg离子有轻泻作用有利于胎粪的排出、含免疫球蛋白增强仔猪抵抗力;

4、固定乳头

5、对产子数量较多的要实施寄养(寄养的原则:产期相似、寄早不寄晚、寄强不寄弱、寄前要吃上初乳、寄前要混味)

保障措施

1、三针保健:出生后第1天、第7天、第14天分别肌注贝尔健

2、两次补铁:出生后第3天、第10天分别肌注牲血旺

3、按程序做好预防接种(猪瘟、伪狂犬等)

过好补料关(白痢关)

1、早期(出生后7天)补料意义

(1)、刺激消化器官的发育

(2)、促进消化液的分泌

(3)、为旺食打下基础

(4)、防止仔猪出现异食癖

2、早期(出生后7天)补料的方法:在仔猪活动地方放置仔猪料槽并加入优质乳猪颗粒料,对不食的仔猪可以人工喂料;每天要及时清理料槽。最好是可以像我前面说的,提前几天教槽,搞个塑料瓶,可以给仔猪玩的同时可以教槽。

过好断奶关

1、断奶仔猪的生理特点:

1、应激大:心理应激、环境应激、营养应激

2、体质差抵抗力弱:母源抗体水平低,主动免疫尚未完全产生

3、由乳食过度到全面饲料喂养,仔猪肠道菌群发生变化

2、管理措施

1、保持仔猪原有生活环境,方法:留仔离母

2、断奶前三天减少哺乳次数,增加喂料次数和喂料数量;

3、保障措施

1、饲料中添加药物:加入仔猪型健特和强本控制呼吸道病和腹泻

2、实施合理的免疫程序,避免频繁的疫苗接种(接种时水中加C芪抗和强维素)

仔猪免疫很重要,当然也不是说重要就什么苗都做。我们很多养户就是这样子,一说疫苗很重要,就什么苗都做。结果就是,猪还是养不好。如果什么苗都做的话,确实养不好猪。这个是有选择的,基础苗是一定要做的。

半坡人主要饲养家禽是什么?

原始居民开始过定居生活的最主要原因是原始农业的出现。有了原始农耕,就保证有稳定的食物来源,不再需要四处奔波、迁徙、采集、狩猎,所以就要建造房屋,一是居住,二也可储存粮食,另外可以开始饲养家畜,原始家禽饲养:饲养猪、狗等家禽,可能牛也已被驯养.只有当人吃的粮食有剩余时才能用来喂养家畜。所以原始农业的出现,是原始居民过定居生活的首要因素。

在河姆渡原始居民和半坡原始居民生活中,从事农业是他们的主要经济形式,但在从事农业的过程中,原始家畜饲养业、手工制陶和纺织业也有一定的发展.同时在原始农耕经济发展的同时还存在着渔猎经济.因此当时的经济形式应该是以原始农业生产为主的多种经济生活

青蛙饲养管理?

1、养殖场所:青蛙处于野生的品种之外,还可以人工养殖,养殖它们时首先要给它们选择合适的场地。若是大面积养殖的话,建议专门建立一个比较大的养殖池,让它们生活在其中。若是在家中养殖的话,则可以用水族箱,布置成水陆两用的格局。可以从蝌蚪开始养殖,在将蝌蚪放入之前,需要先消毒。

2、喂食:给青蛙喂食也是十分重要的。处于蝌蚪阶段的时候,它们主要的食物就是水中的一些浮游生物,所以此时可以在养殖池中注意补充一些有机肥,这样池塘之中的浮游生物种类就比较丰富了。发育成青蛙之后,它们可以吃的昆虫就比较多了,比如果蝇、黏虫、玉米螟、蟋蟀等种类,另外给它们适当喂一些小鱼、小虾也是可以的。

3、温度和光照:在养殖青蛙的过程中,还需要注意调控温度和光照。温度不能太低,因为青蛙是变温动物,气温太低会导致它们的体温太低。具体来看,不同品种青蛙的最适宜温度也是不同的,可以具体调节。另外就是光照,不能总是十分阴暗。

4、卫生:养殖青蛙还得注意保持卫生,不能让青蛙周围的环境非常脏、非常乱,这样青蛙容易生病。需要注意清洁周围环境之中的杂物和垃圾。另外还要水源问题,也需要保证青蛙有洁净的水源。

河南中部的天气适合饲养什么家禽?

现在家庭养殖都是工业化的,室内的,几乎与气候没关系, 你想养鸵鸟企鹅都没问题。

家禽屠宰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驴、兔、鸡、鸭、鹅的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畜禽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畜牧兽医、卫生、环境保护、工商、公安、城乡规划、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屠宰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畜禽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畜禽。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农村居民屠宰自己食用的畜禽;

(二)城镇居民屠宰自己食用的家禽。

第五条 屠宰供清真食用的畜禽,除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山西省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六条 鼓励、扶持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新产品研发,鼓励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推广质量控制体系认证。

第七条 鼓励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和畜禽产品经营者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成立专业化行业组织,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部门,遵循合理布局、适度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编制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市区设置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应当严格控制。

第九条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避开污染源,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第十条 设立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水源条件,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二)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屠宰设备、冷藏设施和运载工具;

(三)有经考核合格的畜禽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并依法取得健康证明;

(四)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消毒药品和污染防治设施;

(五)有病害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山区乡镇,设立供应本地市场的小型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应当有屠宰间、屠宰设备、经考核合格的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并符合卫生防疫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畜禽屠宰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会同同级畜牧兽医、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审查,经征求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畜禽屠宰场所的书面决定。

畜禽屠宰场所建成竣工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竣工验收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报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并报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应当持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不得出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十三条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建立畜禽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屠宰进厂(场)的畜禽,应当持有畜禽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畜禽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畜禽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畜禽,并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畜禽屠宰同步进行。

肉品品质检验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检验内容包括:

(一)健康状况;

(二)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

(三)有害腺体;

(四)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五)有害物质;

(六)种公、母畜及晚阉畜;

(七)其他。

第十五条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并出具合格证明。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对病害畜禽和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各级财政部门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应当对病害畜禽和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六条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屠宰的畜禽来源、肉品品质检验及无害化处理情况、畜禽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二)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

(三)屠宰病死畜禽;

(四)为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

(五)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第十八条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和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对未能出厂(场)或者未能及时销售的畜禽产品,应当采取冷冻、冷藏或者其他保证质量的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和宾馆、饭店、食堂,应当销售或者使用定点屠宰企业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

第二十条 运输畜禽产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并符合保证产品运输需要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专用运载工具应当有明显标志,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畜禽和畜禽产品应当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猪、牛、羊、驴胴体应当实行密闭、吊挂运输;其他畜禽产品应当实行密闭运输,并使用专用容器盛装。

第二十一条 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应当对畜禽产品定点屠宰相关证明进行审验复核,复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畜禽产品进行抽样送检:

(一)证、物不符的;

(二)相关证明超过有效期限的;

(三)相关证明及检测报告有转让、涂改和伪造嫌疑的。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检疫、检验设施建设,逐步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检测水平。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畜禽屠宰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及时协调、解决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畜禽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畜禽屠宰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第二十四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屠宰工具和设备、非法屠宰的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事畜类屠宰活动,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禽类屠宰活动,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出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吊销其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六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畜禽定点屠宰企业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或者生产条件和产品检验存在隐患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吊销其畜禽定点屠宰证书。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畜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