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进行宰前检疫和处理?

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屠宰牲畜前进行宰前检疫,主要是为了及时发现病畜,实行病畜、健康畜隔离,防止疫病散播,发现许多宰后难以发现的疫病和有些恶性传染病(局部炭疽、马鼻疽、马流行性淋巴管炎、气肿疽、恶性水肿等)生前有特定的临床表现,在宰前检验中多能发现,如能在进入屠宰 加工车间之前及早发现,及时剔除,及时处理,则对于防止污染环境,防止病原菌扩散,减少损失,都是大有好处的(发现特定传染病),同时防止宰杀国家禁宰的牲畜。 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各级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的要求,建立健全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 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工作衔接机制,细化部门职责,明确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各环节工作分工,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 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分段管理要求,地方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屠宰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屠宰畜禽实施检疫,依法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对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监督货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要依法监督生猪屠宰 企业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屠宰的生猪及其产品实施肉品品质检验,督促屠宰企业按照规定依法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 门负责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猪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严禁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销售、加工不合格的畜禽 产品。 宰前检疫项目与方法: 查证验物:(1)县境内的动物:查看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经运输的还应查看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是否完备和有效,证物是否相符等。(2)县境外的动物:查看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是否完备和有效,证物是否相符等。 临床检查: 1.群体检查:临床群体检查就是对待检动物群体进行的现场临诊观察。 2.个体检查:指对群体检查中发现的异常个体或抽样检查的个体进行的系统的临诊检查。 群体划分方法: 群体划分:同一来源、同一批次、或同一圈舍的动物化为一群。禽、兔、犬还可以按笼、舍划分。运输检验是可以按车、船、仓等批次进行。 群体检查方法: 1、静态检查:深入圈舍检查动物自然静态下的表现,精神、外貌、营养、卧姿、呼吸、反刍状态、髻、羽等情况,注意有无昏睡、咳嗽气喘、呻吟流涎等反常现象。 2、动态检查:检查运动时的头、颈、腰、背和四肢状态。注意有无跛行,麻痹、弓背弯腰、步态蹒跚和离队掉队等现象。 3、食态检查:检查进食、吞咽和反刍时的反应状态。注意有无少食、吞咽困难等情况。 个体检查方法: 1.看:观测外部表现,精神、行为、姿态、被毛;皮肤、口蹄、趾间有无肿胀、水疱、脓泡及溃疡等;可视粘膜是否苍白、潮红、黄染,有无分泌物或炎性分泌物等。 2.听:直接听动物的叫、咳;听诊器听心、肺、和胃肠蠕动声音。 3.摸:脉搏,耳、皮温度,淋巴结大小、形状、硬度和有无肿胀,皮肤有无结节和出血点。 4.检:就是体温、呼吸数和实验室检疫。体温要在充分休息和静态下检查。